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01-0200-2017-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7-10-15
  • 标    题: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国资考配〔2017〕527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国资考配〔2017〕527号
来源:信用福州 时间:2022-10-27 16:09

各所出资企业:

  《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附件一)及《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附件二)经福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福州市国资委

  2017年10月15日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年度经济指标得分×70%+综合指标得分×30%+加减分项

  年度经济指标得分=∑(各项经济指标得分×相应权重)

  综合指标由工作目标指标、处室评议指标、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一线考察干部指标组成,权重共占30%,其中:工作目标权重10%;部门评议、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一线考察干部指标权重共计20%。

  加分项:企业在政府攻坚任务、省市重点建设、招商引资、上市、精准扶贫、承办省市级以上大型城市活动或会议论坛等方面工作发挥国企作用,且被市级以上以书面方式表彰的,以及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予以加分。具体项目及加分标准在各年度中确定。

  减分项:包括应纳入但未纳入考核户数减分、无法出具财务决算年审报告减分及安全生产扣分等。

  企业的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及其权重在下达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企业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一线考察干部工作指标分别在年度企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文件及一线考察干部专项工作要求中确定。

  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一线考察干部及处室评议指标由相关考核部门另行制定计分细则,权重在各年度中确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指标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指标包括年度经济指标及工作目标。经济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权重40%)和上年实际完成值(权重60%)的加权平均数。

  (一)业绩净利润

  1.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高30%(含)且高于国资委当年度目标要求的,基本分为85分;目标值为1亿元(含)以上且目标值高于国资委当年度目标要求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其中目标值为1亿元以上且目标值高于国资委当年度目标要求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按1%)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20分。完成值为负数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2.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20分。完成值为负数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3.目标值为正数、基准值为负数时,指标考核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20分。完成值为负数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

  4.目标值为负数时,与基准值相比,目标值减亏的、考核基本分为65分,目标值增亏的、考核基本分为55分。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扭亏为盈的,得基本分,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完成值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得基本分,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完成值增亏,每增亏3%,扣1分,最多扣20分,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

  5.当-1000万元<目标值﹤1000万元时,按上述1-4情况分类后(其中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考核基本分均为80分),完成值每增减50万元视同增减2%计算。

  (二)净资产收益率

  1.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3.目标值为正数、基准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4.目标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6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三)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1.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3.目标值为正数、基准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4.目标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6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四)流动资产周转率

  1.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20分。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20分。

  (五)投资额

  1.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且高于市国资委所有同类型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时,基本分100分。完成目标值的,得基本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高于市国资委所有同类型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时,基本分为95分。完成目标值的,得基本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3.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但低于市国资委所有同类型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时,基本分为90分。完成目标值的,得基本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低于市国资委所有同类型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时,基本分为85分。完成目标值的,得基本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六)资本积累率

  1. 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 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3. 目标值为正数、基准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4. 目标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6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七)个性指标

  1.成本费用利润率

  (1)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3)目标值为正数、基准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4)目标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6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 应收帐款周转率

  (1)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20分。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20分。

  3. 营业利润增长率

  (1)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3)目标值为正数、基准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4)目标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6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4. 总资产增长率

  (1)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高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目标值、基准值均为正数,当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3)目标值为正数、基准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4)目标值为负数时,基本分为65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5. 资产负债率

  (1)当目标值低于或者等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80分,其中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8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完成值高于70%(警戒上线)时、最多加10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2)当目标值高于基准值时,基本分为7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其中完成值高于70%时、最多加10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当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幅度达到30%(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值时只得基本分。

  (八)工作目标计分

  分为按考核要求直接得分的工作目标及直接扣分的工作目标,其中:按考核要求直接得分的工作目标,基本分为工作目标权重分,全部实现工作目标时、得基本分,未全部实现、按目标阶段性要求考核评价计分;按考核要求直接扣分的工作目标,每项最多扣5分、合计封顶扣5分。

  三、加分办法

  企业在政府攻坚任务、省市重点建设、招商引资、上市、精准扶贫、承办省市级以上大型城市活动或会议论坛等方面工作发挥国企作用,且被市级以上以书面方式表彰的,以及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予以加分,封顶共加10分。具体项目及加分标准在各年度中确定。

  四、减分办法

  减分项包括应纳入但未纳入考核户数减分、无法出具财务决算年审报告减分及安全生产扣分等,封顶共减10分。

  (一)应纳入但未纳入考核户数的减分办法:按1户企业扣减1分计算,封顶减5分。

  (二)无法出具财务决算年审报告等事项减分办法:若权属企业(不分级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被中介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按1户权属企业扣减1分计算;若存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现任领导班子责任)而导致被中介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经国资委核实确认后,1户权属企业扣减0.5分;对经批准不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权属企业(不分级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1户权属企业扣减1分。以上事项封顶共减5分。

  (三)安全生产扣分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议内容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情况、市国资委监管要求完成情况、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项组成,具体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扣分在10分以内,超过10分按10分计。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榕国资考配[2012]439号)规定处理。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级设置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年度考核结果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等级分值原则上设置为:85分≤A≤100分、70分≤B<85分、50分≤C<70分、0分≤ D<50分。

  考虑到企业所属类型、经营状况及宏观经济影响等因素,市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级及计分细则等进行微调。

  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所出资企业)和直接监管企业,上述所出资企业和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全员考核原则。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四)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综合指标,其中综合指标由一线考察干部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指标、工作目标指标、处室评议指标组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详见附件一)。

  (一)经济指标

  符合条件纳入业绩考核的企业,按照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等三种类型企业进行考核。

  1.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其经济指标由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一项个性指标组成。

  (1)业绩净利润:是指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业绩净利润计算时应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增减因素。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年度业绩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3)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是指企业当年营业总收入增长额与上年营业总收入的比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次):是指企业当年营业总收入与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值。

  (5)商定的个性指标:根据商业一类企业的功能定位、产业特点,从成本费用利润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及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中选择商定,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

  2.商业二类企业:以完成市政府、市国资委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增加对保障经济运行及完成特殊任务的功能性业务考核权重。其经济指标由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投资额或资本积累率、一项个性指标组成。

  (1)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指标定义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投资额:是指企业根据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入账金额。

  (3)资本积累率:是指企业当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4)商定的个性指标:根据商业二类企业的功能定位、产业特点,从总资产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中选择商定,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

  其中文化企业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适当增加社会效益指标或功能性业务指标的权重。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

  3.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保障能力,并引入社会评价指标。指标设置如下:

  对产生经济效益的公益类企业,其经济指标由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和社会评价指标组成;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类企业,其经济指标应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来设置。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

  社会评价指标是指有关部门对企业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二)工作目标指标

  主要考核市政府、市国资委下达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目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

  (三)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一线考察干部指标

  党建和廉政建设指标考核企业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其具体指标在年度企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文件中确定;一线考察干部工作情况是指国资委系统干部在推进重大项目、完成重点工作一线考察中的表现。

  (四)处室评议指标

  处室评议指标着重评议所出资企业年度国资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处室布置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出资人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提出的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年度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并下达。

  (三)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四)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委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五)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业绩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所出资企业财务快报、重要事项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手段,对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文件下达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8月15日之前上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市国资委对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应严格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执行。因不可控因素导致财务预算发生重大调整时,应于每年9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财务预算重大调整报告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方案。市国资委经过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调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目标的决定。

  (三)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当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对于在考核期内因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具体内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详见附件二):

  (一)商业一类企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任期内企业经核定的各年度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同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比率的年平均值。

  2.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是指任期内企业营业总收入的年平均变化程度。

  3.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任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成本费用总额比率的年平均值。

  4.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二)商业二类企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指标定义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任期总资产增长率:是指任期内企业资产总额的年平均变化程度。

  3.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公益类企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指标定义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资产负债率:是指任期内企业各年度年末负债总额同年末资产总额比率的年平均值。

  3.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类企业,上述1及2任期指标可以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经与企业沟通后设置。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新任期开始第一年5月中旬之前,企业负责人根据任期内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数据,对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任期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的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业绩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考核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等,市国资委据实调整考核数据,并根据具体情节另行给予降低考核等级或扣分处理,降等级后的考核分数按该等级的平均分认定;情节严重的,可追加处罚并给予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给予或建议给予岗位调整、降职或免职(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低考核等级或扣分处理,降等级后的考核分数按该等级的平均分认定;情节严重的,可追加处罚并给予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给予或建议给予岗位调整、降职或免职(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挂钩。具体挂钩办法按照《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领导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连续两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对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职务调整,形成企业负责人任免与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权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其中市管子企业的考核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榕国资考配〔2014〕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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