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17 17:12

  为了强化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质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市政府有关国资国企工作专题协调会要求,市国资委参照 《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并学习借鉴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等地国资委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核销原则、核销依据、核销程序、审计与信息披露、责任与监督、附则等七章四十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定义、责任主体,列出了所出资企业短期投资跌价损失、长期投资跌价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特殊事项资产损失的核销依据。明确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统一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同时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监管权限。明确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均应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权限下放到下属企业。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等,确定内部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

  二是明晰核销证据。为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审批更加严谨、可操作,《办法》第十四条细化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的含义解释。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日常经常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会计科目及相关证据进行细化和单独列示。

  三是明确核销程序。明确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要求企业内部审计及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企业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所出资企业应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所出资企业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独立审核意见。

  四是强调责任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违规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所出具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市国资委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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