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章程的管理,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批准、审核及备案程序,福州市国资委印发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榕国资法规〔2020〕30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委党委关于加强工作指引性文件起草的工作部署,针对工作过程中所出资企业较常遇到的章程修改、新组企业章程制定等问题,认真梳理并参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法规〔2007〕246号)起草了本办法。经了解,省国资委至今仍使用该办法并暂无修改计划。出台《办法》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所出资企业章程管理,从制度层面推动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条,第一条为制定的意义及法律依据,第二、三、四条为办法适用的对象、规范的内容,第五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第六条对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审核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第七条是国资委对公司章程草案审核的内容,第八、九条是要求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章程进行管理,第十、十一条是办法的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三、重点条款
本办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章程管理分别进行了规定,便于不同类别企业适用。
1.实践过程中,国有独资公司修改章程的情况较多,依据的条款为“第五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批准”,其中企业需提交如下文件材料:“(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修正案草案的决议;(3)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章程修正案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同时提交原公司章程;(4)企业法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章程草案、修正案草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市国资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告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
2.针对多次出现的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情况,此次《办法》第五条也做出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的简易程序规定,仅需提供“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2.公司董事会决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和公司原章程;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真实的,市国资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简化了企业办理此类事项的程序,缩短了期限。
3.《办法》第六条对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审核和备案做了规定,主要程序为“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将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收到公司章程草案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办法》第八、九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权属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确保权属企业依法规范运行。所出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权属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