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随着福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债券市场的活跃度日益提升,债券发行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规范所出资企业的债券发行行为,强化科学决策与风险防控,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福州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的相关要求。
二、目标任务
规范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债券发行行为,强化风险防控,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等措施,确保债券发行工作的合法合规性与安全性。
三、工作进展
所出资企业2025年须按照办法规定上报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2025年2月14日印发施行,适用于市国资委依法履行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的职责等。
(二)债券发行计划管理:规定了所出资企业应如何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的确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审核批准流程、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等。
债券发行计划于每年一季度报送市国资委批准,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年度实际发行额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另报市国资委批准。
(三)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了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理等关键环节,确保债券发行与兑付的合法合规性。
(四)监督追责:明确了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
(五)附则:规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特定类型债券的特别要求,以及所出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范的权利。
明确废止《福州市国资委关于所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国资运作〔2016〕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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